山西再次上调*低工资标准

作者:山西新海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0-01-16浏览次数:6

    新华网太原10月31日专电(记者邹伟)10月30日,山西宣布再次上调该省*低工资标准。现行月*低工资标准从一类到四类分别上调80元到110元不等,现行井下人员月*低工资标准上调200元。
     根据本次调整方案,现行月*低工资标准由一类610元、二类570元、三类530元、四类490元,依次调整为720元、670元、620元、57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4.14元、二类3.85元、三类3.56元、四类3.2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7.90元、二类7.40元、三类6.80元、四类6.30元。 
     提高煤矿井下从业人员*低工资标准。将现行的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1000元分别调整为1400元、12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小时*低工资标准,分别为8.05元、6.9元。
     山西省相关部门明确说,本次调整方案中所指的*低工资标准,包括按**统计部门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高温、低温等特殊岗位津贴等。
     据介绍,结合山西的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实际,考虑社会**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山西省政府决定对现行*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而此次上调是在2007年10月1日的基础上进行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
    二类:盐湖区、永济、河津
    三类:临猗、稷山、绛县、新绛、芮城
    四类:闻喜、平陆、万荣、夏县、垣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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