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求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部分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事项,利用财政资金以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担,重点吸纳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满足基层公共服务对人才的需求,使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实践中增长才干,使其成为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效途径。
二、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的范围为乡(镇)、社区的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在全省每个乡(镇)和社区各开发一个基层公共管理岗位和一个社会服务岗位(以下统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
三、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的承接主体为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服务类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承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各种规章制度健全,拥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能力;
(三)有一支公共服务管理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较高的团队;
(四)无社会不良记录;
(五)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四、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行政内乡(镇)、社区数量,提出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需求计划,于每年3月底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计划。
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承接方签订《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基层公共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数量与质量要求、资金支付方式、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承接方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招聘,招聘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内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承接方应与招聘人员签订《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六、从事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工作的人员待遇,包括岗位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其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七、从事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工作的人员日常管理由承接方负责,实行“五统一”,即岗位待遇统一,社会保险缴费统一,档案管理统一,奖惩考核标准统一,聘用及培训条件统一。
八、对从事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一)通过其他形式实现就业的;
(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留岗工作的。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九、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省财政厅将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按时拨付给承接方。资金拨付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预拨,每年年末根据实际聘用人员情况进行结算。
十、健全与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政府要对承接方进行绩效考核,并实行与后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挂钩。考核合格的,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格。
承接方要对从事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考核。在合同期内考核合格的,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被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的,工龄连续计算,不再实行一年试用期;离岗自主择业前可参加一期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有创业意愿的,可通过小额贷款、创业补助、“一对一”创业导师辅导等予以帮扶。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