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缴纳的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本市工伤保险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确定为: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4%。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缴费费率,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注: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的平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