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工资制度*早产生于十九世纪末的新西兰、澳大利亚,其后,英国、法国、美国等资本主义**也结合本国实际,建立了各自的*低工资制度。*低工资的产生是由于在工人的斗争下,政府不得不采用法律性措施,规定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某一限度,以改变工人工资水平和实际工人不断降低的局面。随着二十世纪工人运动的高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很快普遍实行了*低工资制度。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不少发展中**也实行了*低工资制度。他们考虑到:**,低工资不可能成为高效率工人;第二,工人实际收入低,购买力也低,势必妨碍市场的扩大和经济的发展;第三,工人中低收入阶层如其工资收入低于维持生计,势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实行*低工资制度,以避免或减少以上问题的不利影响,实践证明,发展中**实行*低工资制度只要与其本国经济发展相适应,是与促进经济发展不相矛盾的。
前苏联和东欧各国,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也先后规定了本国的*低工资收入标准或工资浮动下限。
到目前为止,世界所有发达**,绝大部分发展中**都实行了*低工资制度或类似规定。